[摘要] 据北京住建委pg电子直营网官网消息,北京住建委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据北京住建委pg电子直营网官网消息,北京住建委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北京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政策一致。今后五年将完成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供地,通过加快供应,提升建设品质,公平合理分配,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坚决抑制投资需求,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有效推动北京平稳健康运行。
北京市住建委称,8月3日在住建委网站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新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本市共有产权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北京市促进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针对《办法》中一些具体细节问题也进行了讨论,主要集中在单身年龄30周岁、离婚及转出住房记录限制、东城西城区、能否入学等方面。
一是关于单身申请年龄。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同时也有群众赞成,认为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下一步,我委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30周岁以下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形成租售并举、先租后售、梯度消费,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二是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我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不满三年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家成员名下无住房”、“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三是关于东城、西城等区。对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城、西城区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四是关于能否、入学等问题。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政策一致。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今后五年将完成25万套供地,通过加快供应,提升建设品质,公平合理分配,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坚决抑制投资需求,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有效推动平稳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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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同品质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家庭住房需求的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 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 审核配售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第十条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的,应在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
第十一条 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以及符合本市住房条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网上,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项目开通网上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一)摇号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许可或办理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三)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
第十五条 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构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家庭依次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6个月,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第四章 共有产权约定
第十七条 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同品质普通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第十八条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同品质普通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第十九条 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销售前,由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选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机构签订三方,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购买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已购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租金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优先面向备案家庭或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继续作为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二十六条 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其产权份额由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款规定确定。
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购房人和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等行为的,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和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其中,代持机构抵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转让、出租等业务。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的,由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第三十四条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约定,且拒不按机构要求改正的,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和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据相关规定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工作需要,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具体建设筹集、申请及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房地产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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