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登记,严重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节特别严重将受到什么处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人选择住房时,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1月13日,南宁下发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保证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公开。
违法程度分四档
有效维护职工权益
2016年4月20日,南宁制定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以下简称《细化表》),并在该中心网站公布。近日,管理中心对之前发布的《细化表》进行了重新梳理,对部分细则进行了更新。
该《细化表》划分标准主要分为“单位”和“个人”两大部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裁量。将违法程度主要分成四档:“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标准逐档提高。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教育之后认识错误,立即改正的,均定为“轻微”档次,免予处罚(或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悔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定为“特别严重”档次,予以严惩。
单位不给职工缴公积金
处5万元罚款
根据《细化表》,单位不办理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表》还明确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办理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单位既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不提供未开户职工人数,又无法核实单位未开户职工人数的;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骗取
取消五年内申请资格
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供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细化表》,该行为违法程度同样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档次。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有: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将被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企拒绝使用公积金
暂停其新项目建设
有媒体和市民反映,南宁市部分拒绝者使用住房的问题,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南宁下发《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确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细化表》,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人选择住房,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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